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共同英文」修習要點
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年12月18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104年05月27日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6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4月25日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2月19日 108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學生之英語文能力,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共同英文修習要點」。102年12月18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104年05月27日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6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4月25日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2月19日 108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 本校學士班學生在學期間必修共同英文六學分,分為英文(一)、英文(二)及英文(三)各兩學分,且須依序修習。英文(一)及英文(二)課程以原班循序修習為原則,未修畢英文(一)者不得修習英文(二)。如英文(一)學期總成績不及格但等第達D(含)以上之學生,得於下一學期申請先修習英文(二),再重修英文(一)。
三、 本校學士班一年級學生依相關測驗成績進行英文(一)及英文(二)課程之分班。學士班一年級學生於開學後二週內得視其英語文程度及課堂學習情形,並經任課教師同意後申請轉班,轉班限轉入不同程度之級別,同一級別間不得轉班,第二學期不得申請轉班。英文(一)及英文(二)課程之分班、轉班及加選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外文教育組統一辦理。英文(三)則由學生自行選課。
四、 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含)以下在學學生若符合本校共同英文免修標準 (請參見附件一)規定,須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內,持近三年語言檢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 申請免修並經審核通過之共同英文課程,其學分可計入畢業學分;如已加選,應自行於選課系統退選該科目,逾期將由教務處統一刪除。
六、 英語系學生之共同英文課程另訂之。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